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1993年 12月修订)
目 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 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下载后阅读全部内容:: |